各辖区管理局,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企业:
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粤交水运字〔2025〕19号,附件1)要求,为做好我市2025年水路运输及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国内水路运输、国际水路运输、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二、核查时间
受理材料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三、核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人。认真检查企业资质保持情况、备案情况、经营状况、违规违章记录等,重点关注危险品船、客船运输、脱管企业和船舶等重点领域,聚焦海务人员、机务人员、高级船员配备和履职情况、自有运力配备、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等重点环节。深入整治“挂靠”“代而不管”“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突出问题。
(二)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人。重点核查备案情况。
(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其经营的船舶。通过进行座谈、检查工作日志、检查自有船舶资历等方式,重点检查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履职情况和自有运力配备情况(包括自有和控制的五星红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2024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是否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相关统计信息。
四、办理核查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参加此次核查的企业,核查工作中需提交的《核查报告书》和表格,可在我局网站(http://jtys.sz.gov.cn/通知公告)附件中下载。
(一)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5年度核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核查报告书》,见附件2,包括附件2中附表1、2、3,填写说明详见附件3)2份;
2.《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4)1份;
3.《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5)1份;
4.《辖区内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汇总表》(附件7)1份,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5.经营情况报告(2024年度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行业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1份;
(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人及其代管船舶。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5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2,包括附件2中附表3,填写说明详见附件3)2份;
2.经营情况报告(2024年度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行业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1份;
(三)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人。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5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2,填写说明详见附件3)2份;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备案表》1份;
3.经营情况报告(2024年度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超出代理业务范围行为)1份;
(四)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经营人。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2025年)》(附件8)2份;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不统计期租船舶,附件9)1份;
3.经营资格证明材料或备案记录材料1份;
4.提单1份;
5.自有船舶配备证明材料1份;
6.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1份;
7.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材料1份;
五、核查程序
(一)本次核查采取“线上审核+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企业通过现场核查后,登录“广东省水运监管子系统”(网址:http://210.76.77.102:188/syxxw/#/home,以下简称“水运系统”),录入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5年度核查报告书、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各板块经营人要求提供的相关附件等材料。负责核查的辖区管理局在线对企业年度核查资料进行初审,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在“水运系统”中对《核查报告书》签署核查结果,并加盖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电子印章,《核查报告书》最终结果可在“水运系统”下载打印。
(二)对沿海省际客运、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相关辖区管理局要逐家企业核查后填写《沿海省际客运危险品船运输企业2025年专项核查情况表》(附件12)。
(三)对现场核查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辖区管理局应在《核查报告书》附表3中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不满足条件(整改后仍不合格)、拒不接受核查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的、联系不上且下达整改通知无效的经营者,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四)如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资质要求(包括无自有运力或自有船舶证书过期以及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辖区管理局应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六、随机抽查
根据本次年度核查工作部署,省交通运输厅定于2025年3月—4月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抽查从事港澳客运、沿海省际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30家以上。请相关辖区管理局督促企业做好备查准备。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本次年度核查,各辖区管理局要清醒认识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2024年广州南沙“2·22”、2025年佛山顺德“2.21”船舶碰撞桥梁和湖南怀化“2.25”船舶碰撞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聚焦经营“四类重点船舶”的航运企业,尤其是涉夜游船、客滚船、电动船经营等重点领域,检查航运企业推进水路运输领域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防范船舶碰撞桥梁、商渔共治、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贯彻等工作落实情况,深入整治“挂靠”“海务机务人员兼职”“代而不管”等突出问题,坚决守牢安全生产的底线,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后的整改工作,对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船舶实施清单管理,整改复核后逐一销号;对不满足条件(整改后仍不合格)、拒不接受核查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的、联系不上且下达整改通知无效的经营者,报港航管理处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并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三)辖区管理局应切实做到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及营运船舶、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企业核查全覆盖。并督促企业积极更新完善“水运系统”,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对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企业应按照“双随机”检查方案中的企业名录核对“水运系统”信息,确保企业信息有效。
(四)各辖区管理局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在水运系统完成相关信息的分类报送,核查工作总结(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现场核查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及处罚情况等内容)和相关附件(见附件4、5、6、7、9、10、11)于2025年4月30日前通过OA报送港航处,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情况和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5%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5年度核查报告书
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5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4.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
5.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
6.2025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7.辖区内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汇总表
8.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2025年)
9.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
10.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核查情况表
1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
12.沿海省际客运危险品船运输企业2025年专项核查情况表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