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调解事项名称 | 行政调解依据及具体条款 | 依据类型 |
1 |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 一、《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依照《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交公路发〔1998〕349号)办理。 | 部门规章 |
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 | 规范性文件 | ||
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部门规章 | ||
2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纠纷调解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 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应制作《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见附件2),一式3份。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或其代表)签字,并经运政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分别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1份,运政机构存档1份。 | 部门规章 |
3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纠纷调解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 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应制作《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见附件2),一式3份。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或其代表)签字,并经运政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分别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1份,运政机构存档1份。 | 部门规章 |
4 | 道路旅客运输纠纷调解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 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应制作《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见附件2),一式3份。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或其代表)签字,并经运政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分别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1份,运政机构存档1份。 | 部门规章 |
5 | 出租小汽车运输纠纷调解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 部门规章 |
6 |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 |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中发生合同争端,应按照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申请当地经济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机关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 规范性文件 |
7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纠纷调解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 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应制作《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见附件2),一式3份。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或其代表)签字,并经运政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分别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1份,运政机构存档1份。 | 部门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