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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5-03-03 09:29字号:【 视力保护色:      

 

深交规〔2025〕1号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2月26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绿色港航建设,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21〕4号)、《关于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 助力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子项,是专项用于深圳市绿色港航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数据认定和复核工作。

  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项目审核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制定相关监督考核制度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五条  资助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24亿元,各资助项目间金额可调剂使用。若审核后的单个项目资助金额超出该项目年度资助金额时,在不超出年资助总额前提下,各资助项目进行调剂;若超出年资助总额时,则超出资助上限项目的各资助对象的资助金额应根据调剂之后的缺口按比例核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助资金依法不予支持:

  (一)同一项目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资助;

  (二)资助资金进行信用审核时,申请人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广东)、信用中国(广东·深圳)之一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章 资助项目

第一节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资助

  第七条  新增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按照项目建设费用的30%予以一次性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700万元。

  第八条  新增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资助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

  (二)港口岸电设施已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已有船舶成功使用该港口岸电设施。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新增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立项材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办公会决议、会议纪要);

  (三)项目设计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中总概算表或设备安装工程概算表;

  (四)项目设备购置材料,其中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购置发票;

  (五)项目投资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完成时间材料,包括项目交工验收文件;

  (七)项目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证书。

第二节  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

  第十条  新增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按照项目改造费用的30%予以一次性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90万元。

  第十一条  新增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并且为船舶所有人;

  (二)改造船舶应为深圳籍船舶;

  (三)船舶受电设施已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改造船舶已使用岸电。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改造合同、发票、专项决算审计报告;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船舶改造后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证书;

  (四)申请船舶已使用岸电的相关材料。

节  岸电设施维护费资助

  第十三条  具有变频功能的港口岸电设施,按照该设施供电量给予0.25元/kW·h的维护费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四条岸电设施维护费资助的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岸电设施维护费资助,应提交该设施当年度岸电电表起止度数的相关材料。

节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

  第十六条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单一清洁燃料的沿海船舶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1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船舶建造、购置费用的6%,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12%,而且单船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油燃料和清洁燃料双燃料的沿海船舶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06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船舶建造、购置费用的6%,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12%,而且单船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单一清洁燃料的内河船舶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05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船舶建造、购置费用的6%,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12%,而且单船补贴额度不超过80万元;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七条 清洁燃料指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电力、氢、甲醇;油和LNG双燃料的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不予补贴。

  第十八条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港口经营或船舶港口服务经营的企业,并且为船舶所有人;

  (二)船舶指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港口工作船舶指拖轮、含油污水接收船舶、燃料加注船舶;

  (三)船舶为深圳籍;

  (四)申请资助的船舶自2017年9月22日起未取得原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船舶建造、购置或改造合同及发票;

  (三)发动机为清洁燃料发动机的船舶检验证书;

  (四)机舱日志或其他实际使用清洁燃料材料;

  (五)同一艘船不得申请船舶尾气净化设备资助。

节  船舶尾气净化设备资助

  第二十条  新增船舶尾气净化设备指船舶尾气脱硝设备,按照船舶尾气净化设备费用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每艘船最高补贴170万元。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7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船舶尾气净化设备资助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港口经营或船舶港口服务经营的企业,并且为船舶的所有人;

  (二)船舶为深圳籍;

  (三)船舶为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港口工作船舶指拖轮、含油污水接收船舶、燃料加注船舶;

  (四)船舶安装尾气净化设备后,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五)同一艘船不得申请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尾气净化设备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尾气净化设备购置合同和发票;

  (三)尾气净化设备安装合同;

  (四)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国内航行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

  (五)船舶主机和辅机的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节  电动堆高机资助

  第二十三条  新增电动堆高机资助按照每台机械购置费用的20%予以一次性资助,每台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45万元。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4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电动堆高机资助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或外堆场经营的企业,并且为电动堆高机的所有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电动堆高机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械购置合同;

  (二)机械购置发票。

节  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资助

  第二十六条  对港内燃油拖车更新置换为清洁能源拖车(LNG拖车、电动拖车、氢能拖车)进行资助,更新置换国四及以下燃油拖车的给予每辆车5万元的资助,更新置换国五和国六燃油拖车的给予每辆车7万元的资助。

  对港内使用清洁能源拖车进行资助。电动拖车(包含无人驾驶电动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5万元;LNG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1万元;氢能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3万元。投入使用不足一个月的,按使用天数占月度天数的比例发放。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66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资助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清洁能源动力拖车更新置换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能源动力拖车的车辆购置合同(如非港口企业购置,需提供车辆租赁合同); 

  (二)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购置发票;

  (三)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车架号,被置换燃油拖车车架号。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清洁能源动力拖车使用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能源动力拖车信息(包括车辆的能源类型、车架号、交付使用时间);

  (二)电动拖车、LNG拖车和氢能拖车如非港口企业购置,需提供车辆租赁合同和发票。

节  LNG加注船舶资助

  第三十条  自有LNG加注船舶,每艘船舶按330元/载重吨予以资助,每艘船舶最高资助200万元。自有期不足一年的,按自有天数占年度天数的比例发放。

  租赁LNG加注船舶,每艘船舶按200元/载重吨予以资助,每艘船舶最高资助120万元。租赁期不足一年的,按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占年度天数的比例发放。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2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同一艘船舶只能享受自有船舶资助或租赁船舶资助。若同一艘船舶同时申请自有船舶资助和租赁船舶资助,仅对承租方进行资助。

  同一艘船舶,自有LNG加注船舶资助与《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实施细则》的“新增‘深圳’船籍港的营运船舶”资助不可同时享受。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自有LNG加注船舶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深圳市从事LNG加注的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并且为船舶所有人,船舶为申请人服务;

  (二)船舶为深圳籍;

  (三)加注船舶的工作水域应为深圳水域;

  (四)申请船舶自2022年1月1日起未取得原自有LNG加注船舶一次性资助。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租赁LNG加注船舶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LNG加注的船舶港口服务企业;

  (二)申请船舶未取得自有船舶资助;

  (三)加注船舶的工作水域应为深圳水域。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自有LNG加注船舶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租赁LNG加注船舶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船舶检验证书;

  (三)船舶租赁合同和发票。

节  绿色甲醇加注资助

  第三十六条  自有甲醇加注船舶,每艘船舶按260元/载重吨予以资助,每艘船舶最高资助160万元。自有期不足一年的,按自有天数占年度天数的比例发放。

  租赁甲醇加注船舶,每艘船舶按160元/载重吨予以资助,每艘船舶最高资助120万元。租赁期不足一年的,按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占年度天数的比例发放。

  对在深圳水域开展的绿色甲醇加注,按照绿色甲醇实际加注量给予300元/吨的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70万元。

  第三十七条  同一艘船舶只能享受自有船舶资助或租赁船舶资助。若同一艘船舶同时申请自有船舶资助和租赁船舶资助,仅对承租方进行资助。

  同一艘船舶,自有甲醇加注船舶资助与《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实施细则》的“新增‘深圳’船籍港的营运船舶”资助不可同时享受。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自有甲醇加注船舶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甲醇加注的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并且为船舶所有人,船舶为申请人服务;

  (二)船舶为深圳籍;

  (三)加注船舶的工作水域应为深圳水域。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租赁甲醇加注船舶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甲醇加注的船舶港口服务企业;

  (二)申请船舶未取得自有船舶资助;

  (三)加注船舶的工作水域应为深圳水域。

  第四十条  申请人申请绿色甲醇加注量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甲醇加注的船舶港口服务企业;

  (二)申请资助的加注业务工作水域应为深圳水域。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自有甲醇加注船舶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船舶检验证书。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租赁甲醇加注船舶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船舶检验证书;

  (三)船舶租赁合同和发票。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绿色甲醇加注量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注业务合同和发票;

  (二)绿色甲醇相关材料;

  (三)绿色甲醇燃料交付单、报关单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资助审核与发放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应于2026年1月2日至2月28日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和深圳市绿色港航资助申报系统提交2025年度资助申请。需要补充提交申请资料的,应于市交通运输局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资助申请。

  第四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于收到申请后对资助资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通过。

  第四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将2025年度资助审核情况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异议书。市交通运输局将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且影响资助审核结果的,取消申报单位的资助资格。

  第四十七条  公示期结束后未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拨付相应资助资金。

  如有异议,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如已发放相关资助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将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应自觉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十条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检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取消其资助申请资格,提供的相关资料务必真实有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参与资助项目受理、审核、发放和检查的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职,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涉嫌弄虚作假或泄露商业秘密的,市交通运输局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发展发生变化时,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3〕4号)自2025年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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