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甲方):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韩立清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
受委托组织(乙方):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穆英铭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树林路地铁车辆段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及时有效纠正和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的违法行为,维护运营秩序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经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行使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范围
甲方将《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和第十八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九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委托乙方行使。(具体条文见附件)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相关执法依据如有变动,以新施行的为准。
三、委托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乙方负责对本协议第一条涉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开展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关投诉、举报以及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工作。
四、权利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加强对乙方的指导、培训、支持和监督,按规定提供相关执法资料及行政执法文书。
2.甲方有权对乙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必要时可以按规定开展所委托的行政执法活动;乙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以解除委托行政处罚协议书。
3.对乙方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4.委托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调整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乙方
1.在委托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行为,包括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告知、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如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结案归档、公示等,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上述行为。
2.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大力推广说理式执法。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所有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因实施受委托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行为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具体承担举证、答复及出庭应诉等工作。
4.主动接受甲方的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行政执法的有关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提交受委托开展处罚情况的年度报告。
5.乙方在委托范围内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以自己名义或者超越委托范围实施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应加强对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规范化建设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审慎办理重大、敏感、疑难案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7.委托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按《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及甲方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期限为五年,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30年8月31日止。
六、执法经费
由乙方自筹。
七、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按规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甲乙双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委托协议书。
附件:《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委托机关: 受委托组织: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盖章)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盖章)
负责人或 负责人或
授权人员(签名): 授权人员(签名):
日期:2025年8月25日 日期: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