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甲方):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韩立清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
受委托组织(乙方):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穆英铭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树林路地铁车辆段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及时有效纠正和查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作业行为,维护地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甲方现委托乙方行使针对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鉴于甲方已于2025年8月25日委托乙方行使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并签署了《委托行政处罚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原协议达成本补充协议,原协议继续有效。
一、委托范围
甲方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委托乙方行使(具体条文见附件)。
二、主要依据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新实施的为准。
三、委托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乙方负责对本协议第一条涉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开展行政处罚等工作。
四、委托期限
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委托事项,其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原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2030年8月31日)止。
五、权利义务及执法经费
权利义务、执法经费等事项,遵照原协议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按规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甲乙双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本协议向社会公布。
附件:《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相关条款
委托机关: 受委托组织: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盖章)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盖章)
负责人或 负责人或
授权人员(签名): 授权人员(签名):
日期: 2026年7月2日 日期: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