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2日
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道路功能,维护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高速公路外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养护的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占用挖掘管理。
本办法所称占用挖掘道路,是指占用或挖掘道路、桥梁、隧道,实施埋(架)设硬线(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软线(通信信息、监控、电力电缆等线缆)等管线工程施工、轨道交通建设及其交通疏解施工、人行道改造施工、交通隐患整治、道路品质提升施工、路面改造施工以及在道路范围内进行勘探、养护、维修等临时性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经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安全、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实施全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许可、道路挖掘计划管理、道路修复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统筹管理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
第五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推动同一空间位置的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立项,统筹编制并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积极协调引导具备条件的项目至同一时间范围开工建设,保障道路挖掘项目修复资金安排。
第六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交通安全审核意见,监督交通疏解方案的落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道路挖掘修复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综合交通布局规划,统筹编制供水、供电、供气、轨道交通、通信工程等市政规划,推动规划项目相对集中施工,避免道路反复开挖。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挖掘工程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道路挖掘工程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建设、公安、水务、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交警、建筑工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负责指导、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涉路工程施工行为,并对由本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承担主体责任、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施工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市本级(区级)涉路工程项目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将同一空间位置涉及道路挖掘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统筹至同一年度下达,推动项目同步建设、统一修复。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年度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涉路施工活动需求和道路现状编制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并公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如实申报道路挖掘计划。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确需在已公示的道路挖掘年度计划范围内新增施工项目的,应当在计划占用挖掘路段开工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对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做出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和调整原因对社会公示。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及调整原因。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信息平台,实现涉路施工活动挖掘计划申报情况、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和道路挖掘年度计划调整情况的动态更新。
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在信息平台中申报道路挖掘年度计划,申报内容应包含涉路范围(提供具体的cad图或坐标)、项目起止时间、施工方式等关键性信息。
第十四条 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将相同施工路段的工程项目统一安排在同一时段内集中进场施工。
第十五条 占用挖掘同一位置的多个工程建设单位应合理设置工序安排,加强工程衔接,协商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疏解方案,并对申请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设计规划、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交通疏解等承担主体责任。
在公示路段有占用挖掘需求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行调整施工计划并与公示路段主体建设单位协商同步施工。
纳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但未按计划实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许可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除应急工程外,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应当符合道路挖掘年度计划。确需新增施工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计划调整。
第十七条 占用挖掘道路施工应优先采用非开挖工艺等新技术、新装备,并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在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现场作业实时、远程监控。
第十八条 对影响道路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的各类养护、维修、管理等固定或流动作业行为实行集中许可,申请人可一次性提出1年之内的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申请。
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申请可能影响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申请人还应当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外公布下列事项:
(一)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的依据、范围、程序、时限、承办部门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具体管理部门及投诉举报电话;
(三)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包括占用挖掘单位(或个人)、地点、范围、期限及施工作业时间;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布的事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
(一)违反《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或者横破挖掘双向六车道以上主干道的;
(二)违反《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的;
(三)在已建多功能杆的道路上设置同类杆件的;
(四)所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五)工程建设单位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许可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因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确需占用挖掘的有关证明材料,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审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时限内。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要求施工。
第二十二条 因既有地下管线发生管道爆裂、燃气泄漏、通信或电力中断或因地下管线故障造成路面塌陷等突发情况,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需要紧急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当立即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工作人员赴现场核查抢修情况并估算道路修复工程量。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以先行占用挖掘道路实施抢修作业,但应当在事故发生时起24小时内补办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第五章 修复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道路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工程建设单位(含应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自行委托开挖路段当年中标的养护企业进行道路修复,或依法按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工程建设单位应将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六条 道路品质提升、道路养护、路面改造、人行道改造等施工内容包括路面整体恢复的工程暂不收取挖掘修复费,道路恢复工程由申请人统一实施。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免征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工程项目可以免征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七条 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可回填至道路路基底部或委托道路修复责任单位进行回填,属自行回填的,应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具的隐蔽工程检测合格报告。道路修复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道路修复。
隐蔽工程属自行回填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质量及安全管理责任;属委托道路修复责任单位进行回填的,由道路修复责任单位承担质量及安全管理责任。
道路结构层(含路基和路面部分)由道路修复责任单位承担质量及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隐蔽工程或道路挖掘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生过返修的工程项目,其保修期自返修合格后重新计算。
隐蔽工程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路面沉降、塌陷等现象影响道路正常使用时,原工程建设单位应负责隐蔽工程的返修,保证隐蔽工程质量,按照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相应的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修复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市道路挖掘修复相关技术标准负责修复工程的保修,路面修复工程质量纳入深圳市道路设施日常养护履约监督考核统一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占用挖掘道路的被许可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工程概况牌,施工工程概况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监单位、安监单位,经批准的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决定书等。
(二)将施工现场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视频联网监控平台。
(三)按许可的地点、位置、面积、作业时间、施工期限、施工组织及道路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
(四)严格执行交通疏解方案,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交通导向标志、交通警示标志,做到标识清晰,规范管理施工作业车辆,并配备交通疏导员维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五)占用挖掘道路应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标准实施围蔽作业,做好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围蔽区应整齐连贯、安全牢固和规范整洁,围蔽区内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停车场等非必要区域或设施。
(六)在主次干道占用挖掘的,应当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时间进行施工,不得出现扰民现象。
(七)占用挖掘道路不得影响消火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 占用挖掘道路实行信息预告制度。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占用挖掘施工前,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占用挖掘道路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人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吊销行政许可的,除应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外,还应当承担原占用挖掘及责令恢复原状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利用科技化手段强化舆论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众发现违法违规占用挖掘道路的,可拨打12328热线投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3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