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市本级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中降成本行动计划的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优化我市发展环境,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免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 执收部门 | 执收单位 | 收费项目 |
1 | 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 | 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计量收费 |
2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
3 | 市特种设备安全研究院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
4 | 经济贸易和信息化部门 | 市农业科技促进中心 | 国内植物检疫费 |
5 | 卫生和计生部门 |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卫生监测费 |
6 |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 ||
7 | 市医学会 | 医疗事故鉴定费 | |
8 | 科技工贸和信息化 | 市无线电管理局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9 | 人居环境部门 | 市环境监测站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10 | 交通运输部门 | 市交通运输委 | 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
11 |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 ||
12 | 城市管理部门 | 市绿化管理处 | 绿化补偿费 |
13 | 恢复绿化补偿费 |
二、免征对象
免征对象为广东省内所有企业。同时,各执收单位要加强对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三、实施时间
本次免征我市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免征收费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需通过转变职能、压减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安排履职经费,切实减轻财政负担。其中按照实事求是原则确需同级财政安排支出保障的,相关经费支出纳入有关单位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各执收单位不得因免征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
(三)收费免征后,各执收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各区(含新区)、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办事大厅公告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改革相关政策,做好解读解释,使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及时发现和化解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有效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为政策顺利落实营造良好的环境。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