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深圳市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委同意安排交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24,539.65万元、港建费分成资金支出计划20,462.04万元,合计 45,001.69万元。
一、交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交通专项资金支出24,539.65万元,具体如下:
(一)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及科技开发、应用类安排支出3,000万元。
(二)出租小汽车行业管理费3,697.36万元。
(三)公交场站规划、建设及维护费16,279.29万元。
(四)营运市场综合整治及秩序维护费1,195万元。
(五)世行贷款项目还本付息368万元。
二、港建费分成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港建费分成资金支出计划20,462.04万元,具体如下:
(一)深圳港铜鼓航道及西部港区公共航道2012年度疏浚与维护费14,315.24万元。
(二)深圳港铜鼓航道及西部港区公共航道年底航标维护费400万元。
(三)深圳港铜鼓航道及西部港区公共航道管理费241.8万元。
(四)内伶仃洋雷达站维护管理费150万元。
(五)《港口公用设施管理规定》研究费用50万元。
(六)内伶仃岛雷达站发电机房完善工程费用80万元。
(七)深圳港西部政府码头工程款5,2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