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印发
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修订印发《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重点跟踪航运公司闭环管理。
实施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对于促进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适应航运发展,落实新《海上交通安全法》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作出了修订。
《规定》突出了从严管理的要求,在列入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情形方面,新增所管理船舶发生事故后逃逸的情形,并将“所管理船舶发生死亡(失踪)5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经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形,调整为“所管理船舶发生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且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经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同时,《规定》强化了监管措施,增加了对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监督管理的手段,即对被列入重点跟踪的体系内公司开展附加审核。
《规定》完善了重点跟踪航运公司脱离程序,除航运公司主动申请脱离重点跟踪外,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确认公司已注销或被重点跟踪后无管理船舶超过两年的,主管部门可以主动发起脱离程序。
《规定》还对管理事权进行了调整,将列入和脱离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决定权下放到省级主管部门,强化属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