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引航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健全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广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把握船员职业特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建立符合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职称制度,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海运强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国际通行。引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牢固树立服务宗旨,全心全意服务航运、服务交通运输事业发展。适应国际公约标准要求,建立船员资格与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对应关系,促进船员国际交流与合作。
2.坚持分层分类、科学评价。根据船舶等级及航区特点,分层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不断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3.坚持结合实际、注重业绩。结合船舶工作实际,突出职称评价的品德、能力、业绩导向。重点考核职业道德、从业行为、应急能力、实践经验,引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注重职业行为表现、注重应急处置水平、注重服务质量、注重工作业绩。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改革管理服务方式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覆盖各类船舶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专业类别。适应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发展,设立船舶电子专业,将原电机、报务专业一并纳入船舶电子专业。调整后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子和船舶引航四个专业类别。
2.增设正高级职称。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驾驶员(轮机员、船舶电子员、引航员)、助理驾驶员(助理轮机员、助理船舶电子员、助理引航员)、中级驾驶员(中级轮机员、中级船舶电子员、中级引航员)、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船舶电子员、高级引航员)和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船舶电子员、正高级引航员)。
3.实现职称制度与船员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船员资格,可对应初级、中级职称。围绕船舶专业技术人才服务未来发展方向,按照《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相关规定,动态调整船舶系列初级、中级职称与船员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对应关系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4.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突出评价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将船员日常工作中的预防处理安全事故、遵守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规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引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建立诚信管理评价机制,对失信人员加大惩戒力度。杜绝学术造假、资历造假,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充分体现职业特点,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针对船舶系列实操性强的职业特点,着眼船员队伍长远发展需要,将安全记录、工作实绩、实践经历和贡献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重,注重考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成果质量。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应用为导向,强化船员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评价,客观反映船舶专业技术人才的适任能力。
3.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对长期坚持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员,特别是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的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
4.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标准。具备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初级、中级职称评价标准按照船员资格考试标准执行。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专家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船舶初级、中级职称采取考试方式,与船员资格考试合并进行。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坚持同行专家评审,注重对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工作业绩等进行评价。
2.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和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拥有丰富经验的一线船舶专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客观公正。
(四)改进管理服务方式
1.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根据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正高级职称一般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评审。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有条件有意愿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各单位组建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照程序进行核准备案,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2.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探索选择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或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为民营企业船员以及社会船员提供职称申报服务,确保民营企业船员、社会船员公平公正地参与船舶职称的申报和评审。
3.加强职称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船员职业特点,具有船员适任证书即可视为具有船舶系列初级、中级职称,发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作并组织发放,逐步实行电子化证书。加强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推行船舶职称专业技术档案电子化,逐步实现职称网上申报、受理、结果查询、证书查验等。
三、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全国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做好相关工作。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开展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本指导意见出台前已取得的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照职称层级直接对应新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原则上不再换发证书。
(三)强化监督,确保公平。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船员切身利益。各评审机构要严格规范评审程序。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船员的监督作用,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职称评审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以下各类船舶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100总吨及以上海船、内河船舶、海上非自航一、二、三等工程船舶的驾驶和船舶电子专业技术人员。
2.海港(内河)引航员。
3.主推进动力装置220千瓦及以上海船、主推进动力装置75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海上非自航一、二、三等工程船舶的轮机专业技术人员。
渔业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1.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2.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船员适任证书对应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