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港引航站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工作预案(第五版)》的通知
(深引航〔2021〕55号)
各部门、各分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引航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把好水上国门外防输入的第一关,维护港航生产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七版)>的通知》(交水明电〔2021〕188号)、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印发《广东省国际(含港澳)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粤交港〔2021〕411号)、中国引航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国门疫情防控管理的通知》(中引协函〔2021〕19号)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港引航工作实际,在总结前阶段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预案(第五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港引航站
2021年8月10日
深圳港引航站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工作预案(第五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引航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把好水上国门外防输入的第一关,维护港航生产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七版)>的通知》(交水明电〔2021〕188号)、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印发《广东省国际(含港澳)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粤交港〔2021〕411号)、中国引航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国门疫情防控管理的通知》(中引协函〔2021〕19号)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港引航工作实际,在总结前阶段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预案(第五版)。
一、组织领导
深圳港引航站疫情防控工作由站长负总责,分管站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职责,管业务同时须管防疫,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及挂点引航员集中居住点的疫情防控工作,各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部门人员和业务范围内防控措施的具体落实。
综合部负责防疫物资的购置和发放、集中居住点的后勤保障工作、核酸检测的组织安排、全站人员旅行史和健康状况的汇总记录、站疫情防控制度的起草修订、防疫工作日志的记录报告以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调度室负责引航计划的受理、审核和发布,船舶防疫信息的收集和风险分类,与船方、码头、海事、海关、疾控以及局总值班室的沟通对接,一线其他防疫信息的汇总与上传下达;安技部负责闭环管理期间东、西部港区引航员的人员分配及轮岗安排;各分站负责分站值班场所和一线引航员防控措施的具体组织落实,协助分管站领导做好闭环管理期间的一线疫情防控和生产协调;船队负责船艇和船员防控措施的落实及引航水上交通环节的相关防控工作。
二、总体要求
按照交通运输部、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认真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防控工作制度,根据进港船舶挂靠港口、船员状况等及时研判疫情防控风险,严格“非必要不登轮”措施,严控登轮人员数量;加强引航员健康状况监测,建立每日健康状况报告制度;内贸、外贸码头船舶作业引航员固定岗位,避免交叉作业;切实落实外贸船舶作业引航员在岗期间统一单独居住、闭环管理、离岗换岗前“7+7”或“3+11”(工作场所14天未出现阳性个案时)天健康管理、全程疫苗接种和定期核酸检测,确保个人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登外轮作业时规范穿着防护服、佩戴N95口罩;发动和知会港航企业和船方做好通道管理、通风消毒、个人防护、应急处置等工作,严守疫情防控底线,坚决杜绝境外疫情从引航环节输入。
三、对全站员工的总体防控要求
(一)全站工作人员按深圳市防控指挥部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个人信息申报,积极配合做好进出办公楼、港区、交通工具等的体温测量,规范佩戴口罩,不串门,不聚集,勤洗手,自觉做好个人卫生和自我防护。市、局有要求的,严格按要求落实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
(二)疫情防控期间,本站员工由市外返深应第一时间向站报告,凡自广东省外返回深圳的,均须经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方可返回工作岗位;中、高风险地区或其所在地市返深的,须第一时间向社区和站报告,按照社区和疾控部门的要求进行集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健康监测,隔离或居家健康监测结束且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方可返回工作岗位。未经批准,在深人员不允许擅自离开本市。
(三)全站员工应注意劳逸结合,密切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发觉身体状况不佳特别是有咳嗽、发烧症状的,应第一时间向站汇报并视情况安排休息、就医或落实隔离防护等措施,禁止带病上岗。
(四)尽量利用电话、微信、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沟通联络和工作部署,减少人员聚集;尽量避免前往人群聚集场所。
(五)加强防疫物资储备和管理供应,建立健全防疫物资管理和发放制度,确保防疫物资储备充足,管理发放规范有序。
四、引航申请及计划发布环节的防控要求
(一)调度室应通过船舶代理公司掌握核实被引船以下信息,并将相关情况随引航计划一并在站业务系统中发布:
1.该轮航线是外贸(航行国际或港澳航线)还是内贸(航行国内航线);
2.近14天内挂靠的哪些国家(地区)港口;
3.近30天内有没有船员更换。若有,注明更换船员的日期、港口,上、下船船员人数、国籍、岗位、上船前行程,以及是否做核酸检测、在何地做的核酸检测及检测结果;
4.船员健康状况是否正常,是否有发烧、咳嗽等疑似症状;船员中是否有已经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若有,提供相关人员详细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船员岗位、国籍、在船时间、病情、现状、治疗情况、近期核酸检测结果等);
5.挂靠的上个港口名称及挂靠时间;
6.靠港后海关是否确定登轮检疫;
7.靠港后海关是否对船员采样做核酸检测;
8.船舶挂靠港口期间相关密切接触者信息。
(二)调度室应督促船舶代理公司知会被引船舶做好以下防控工作:
1.积极配合引航机构和引航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完整。
2.确保与引航员接触的相关工作人员处于良好的健康状况,并在船舶进出港作业全过程规范做好防控措施,佩戴口罩等,保持安全距离。
3.在引航员登轮前对驾驶台及电梯、楼梯、通道等引航员登离轮必经场所做好消毒,控制驾驶台人数,并在作业全程保持驾驶台的通风情况良好。
4.到港船舶离开深圳港后,14天内如船上出现疫情,第一时间通知引航站。
(三)调度室应根据代理申报和码头通知情况对被引船舶进行风险研判,并按以下情形逐一进行防疫分类:
外贸一类: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外贸船舶:
1.船员有发热(≥37.3℃)、咳嗽等疑似染疫症状的;
2.海关确认登船对船员做核酸检测的;
3.友联船厂进口船,经评估为中、高风险船舶且安排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船员进行核酸检测的;
4.经评估风险较高的、疾控部门或海关检疫要求提高防疫措施级别的。
外贸二类:海关确定登轮检查但不对船员进行核酸检测的外贸船舶;
外贸三类:除外贸一、二类船舶以外的其他被引外贸船舶。
内贸重点类: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内贸船舶:
1.船员有发热(≥37.3℃)、咳嗽等疑似染疫症状的;
2.航经香港水域(不包括大濠水道部分)的进港船舶和进港时香港领港员曾登轮引航的出港船舶。
内贸常规类:符合以下情形的内贸船舶:
1.除内贸重点船以外的进出内贸泊位和锚地的内贸船舶;
2.挂靠外贸码头但航线为内贸,且码头作业人员不属于高风险人员、船员和码头作业人员与外贸船舶作业人员不发生交叉的。
(四)调度室应根据被引船舶防疫分类安排引航计划并通知引航员按要求落实防控措施。
1.外贸船和内贸重点类船舶应安排全程接种新冠疫苗满14天的闭环管理引航员执行引航任务。
2.内贸常规类船舶引航任务可安排给非闭环管理引航员执行,但不能与闭环中的引航员有交叉。
3.外贸一类船舶须获得海事、海关检疫部门进港许可后,方可安排引航计划。如船舶有船员新冠检测阳性或有新冠密切接触史、新船员登船后有疑似症状的,则须由代理公司提前征求辖区防控办或港口现场指挥部同意、并明确相关防控要求后方可安排引航计划。
4.当值调度收到外贸一类船舶且确认海关或码头公司安排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登轮对船员做核酸检测的引航申请,在确认海事、海关检疫部门对船舶进港许可的前提下,按排班规则指派引航员执行引航任务,并及时在站一线疫情防控信息交流微信群中向站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引航员完成该艘次则视为完成该班次引航任务。引航结束后,引航员应第一时间返回闭环管理集中居住点个人宿舍,隔离等候海关检疫部门对船舶的检疫结果。
5.当值调度应密切跟进外贸一类船船员核酸检测结果并及时在站一线疫情防控信息交流微信群中向站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检测结果正常的,引航员恢复正常排班。检疫结果异常的,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规定向局总值班室和疾控部门报告,按局和疾控部门的要求实施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和其他防控措施。等候检疫结果和配合疾控期间按防疫公务计筹。
6.当值调度应及时跟进外贸二类船海关查船结果并通知相关引航员。查船结果发现异常(被引船船员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海关决定对船员作核酸采样的,当值调度应马上通知当班引航员暂停安排后续引航任务,返回集中居住点隔离等待核酸检测结果,并按外贸一类船要求做好后续跟踪处置。
7.外贸二、三类船舶按排班办法安排闭环中的引航员执行引航任务。引航结束后,如海关检疫部门或港口现场指挥部要求引航员配合等候的,引航员应予以配合,并第一时间向调度室报告。需要临时调整排班计划的,调度室报分站值班领导同意后实施。
8.调度室应保持与船舶代理、码头、海关、海事等相关部门的密切联系,密切跟踪被引船舶的防疫情况。引航结束后发现被引船船员有发热(≥37.3℃)、咳嗽等疑似症状的,当值调度应第一时间通知该船引航员暂停安排后续引航任务,到闭环管理的集中居住点宿舍隔离等候,待海关检疫部门或疾控部门检测无异常后方可恢复正常排班。配合检疫和疾控期间按公务计筹。因上述突发情况引航员不能继续执行引航任务的,由分站值班领导按应急排班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另外的引航员执行受影响的排班计划。
(五)当班引航员报告身体不适或其他异常状况可能影响引航作业或引航员人身安全的,当值调度应第一时间报告分站值班领导,并按其指示及时采取调班或其他措施。
(六)当值调度应将被引船疫情情况及时准确报告相关领导、当值引航员和局总值班室,并做好后续跟踪和台账记录。
(七)当值调度应及时收集记录引航员的每日健康状况报告,编制引航员健康状况监测日报表并纳入台账归档。
五、引航实施环节的防控要求
(一)各分站应督促码头企业和拖轮公司切实做到:
1.按防疫要求做好引航交通车、拖轮等的定期消毒和通风;
2.确保与引航员接触的船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处于良好的健康状况,并在工作全程中规范佩戴口罩;
3.做好引航员进出港区、使用引航交通车、拖轮的体温检测和记录;
4.配合引航员做好防护服等防护用具的消毒、脱卸和收集,严格按照疾控部门的要求做好防护用具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置。
(二)站领导按照分工挂点负责闭环管理引航员集中居住点的疫情防控工作。各居住点分别安排驻点联络员,协助做好集中居住点的日常协调组织和防疫工作,包括集中居住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的各类报表、记录、体温检测等台账的编制、收集、汇总等。
(三)各分站应协助做好引航员闭环管理的组织安排、集中居住点的日常管理和一线防疫措施的落实,做好集中居住点引航员宿舍的使用记录。
(四)引航员个人防护要求:
1.引领外贸和内贸重点类船舶的引航员,严格执行统一集中居住、闭环管理。东、西部港区外贸和内贸重点类船舶引航员在岗期间统一安排固定宿舍单独居住,实施闭环管理,“两点一线”工作方式,不去除集中居住点和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避免与他人近距离接触。离岗换岗前实施“7+7”或“3+11”(工作场所14天未出现阳性个案时)天健康管理,实行“7+7”的在前7天的第1、4、7进行核酸检测,实行“3+11”的在前3天进行2次核酸检测(且两次之间间隔不少于24 小时),检测结果阴性方可离开集中居住点转入居家健康监测。东部港区引航员统一集中居住场所设在海港大厦副楼16楼,西部港区引航员统一集中居住场所设在雅园前海酒店,引航员离岗换岗前的集中居住场所设在溪涌引航培训基地,每个引航员分配独立房间。
2.引航员应认真做好个人卫生和自我防护,闭环管理中的引航员登轮引航作业时应全程规范穿戴防护服、护目镜(或护眼罩)、N95口罩及手套等防护用品,内贸常规类船舶引航员登轮作业时要求佩戴N95口罩及手套,可以穿戴防护服、护目镜(或护眼罩)。
3.引航员登轮后应根据气象及船舶实际情况,尽可能避开船员生活区,选择从室外通道登上驾驶台;作业期间保持驾驶台的良好通风,减少或避免接触人和物;与船员交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抵达驾驶台后应向船长核实船舶14天内挂靠港口和船员健康状况,如发现与申报情况不符,或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病症或其他异常情况的,及时向站报告。
4.引航员登轮作业应自带饮用水和食品,在船工作期间不食用船上食物和饮用水,并尽量避免在船上如厕。
5.引航作业时若条件许可,引航员可向船长提出分开使用雷达、ECDIS、VHF对讲机和其他设备等要求,尽量使用自带对讲机通讯,避免与船员交叉使用通讯设备。引航员和被引船船员、周围船舶船员、拖船船员、VTS值班人员、码头带缆水手等都戴了口罩,会对发布的引航口令、交流信息带来一些困难,应密切注意戴口罩对引航操作的影响。引航员本人如没有听清楚他人的信息,可以要求其重复;反之也应提醒他人如不清楚引航员的口令或交流的信息,可要求引航员重复;要特别注意核查船方实际执行的车钟舵令,加强与船方就引航操作环节的相互沟通,最大程度避免由此带来的引航工作失误。
6.引航结束离船后,引航员应对引航装备进行必要的消毒;配合拖轮或码头对使用完毕的防疫物品作妥善处理,特别是防护服等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要按照规定集中处置。如获知被引船船员核酸检测阳性,应积极配合站和疾控部门落实隔离医学观察和核酸检测措施。
7.引航员应认真做好每日健康监测,确认本人无发热、咳嗽、感冒、嗅觉丧失等不适症状,方可上岗工作。发现本人或家属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第一时间向调度室和分站报告,并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排查,杜绝带病上岗。本人或家属核酸检测结果阳性,或被认定为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在配合社区和疾控部门做好相关防控措施的同时,也应第一时间向站报告。
8.引航员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应按照“两做好两避免一及时”原则落实好防控措施,即做好健康监测,每天测量体温;非必要不外出,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及时到定点医院排查。
9.引航员离岗轮休期间应尽可能避免到封闭、空气不流通和人群密集的公众场所活动,尽可能采用个人自驾车交通方式出行,尽量减少人员直接接触,降低交叉感染可能。
10.引航员应落实疫苗“应接尽接、应接必接”要求,除身体原因经疫苗接种部门评估不能接种的之外,所有引航员须全程接种疫苗。未完成全程疫苗接种满14天的引航员不能引领外贸船和内贸重点类船舶。
11.引航员应按照《深圳港引航站关于调整闭环管理期间核酸检测安排的通知》要求的频度和次数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其中闭环中引航员每两天不少于一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周期根据上级要求及时作相应调整。
12.引航员应积极配合疾控、海关、码头、船方等相关方面对疫情防控、监测和督导检查的有关工作。
六、引航交通艇和船员的防控措施
(一)船队应切实按防疫要求组织做好船员值班休息场所和引航交通艇的消毒和通风。
(二)各交通艇应切实做好船员日常上岗的体温检测,确保在岗船员处于良好的健康状况,并在工作过程中规范使用防疫用具。
(三)各交通艇应做好引航员使用交通船的体温检测和记录。
(四)各交通艇应协助引航员做好脱卸防护服等防疫用具的消杀工作,并妥善做好废弃物品的收集和处置工作。
(五)船队应组织交通艇船员按要求做好定期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工作。
七、被引船船员出现确诊病例(或核酸检测阳性)的应急处置
当值调度获悉14天内挂靠我港的被引船舶发现确诊病例(或核酸检测阳性),按以下流程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一)立即电话向站领导和局总值班室汇报。
(二)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引航员。引航员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到站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留观,前往隔离留观场所应采用单人自驾车交通方式,途中不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不与其他人乘坐同一部电梯。当值调度应协助引航员联系隔离留观场所相关负责人,提前做好隔离留观房间、通道、电梯的准备工作。
(三)将船舶疫情、引航员防护、隔离情况等电话报告辖区疾控部门。
(四)书面向局总值班室和辖区疾控部门报告船舶疫情相关情况,包括船舶概况、挂靠港口、船员更换信息、核酸检测阳性船员详细情况、引航作业情况、引航员防护措施和隔离处所等,同时在站引航一线疫情交流群中通报。
(五)保持与辖区疾控部门的密切联系,严格按照疾控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后续的核酸检测和其他防控工作。
(六)核酸检测结果符合辖区疾控部门解除隔离的要求的,经疾控部门确认后引航员解除隔离。
已报告船上有确诊病例(或核酸检测阳性船员)的被引船舶的引航任务,应在取得辖区防控办和港口现场指挥部批准,并书面向局总值班室报告后,方可安排引航计划,具体调度安排由分管站领导统一指派,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引航员后续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