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2-09-20 09:32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规〔2022〕11号
标 题: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市政府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 促进民航业加快恢复补助方案》的通知
深交规〔2022〕11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落实市政府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 促进民航业加快恢复补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15日
关于落实市政府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促进民航业加快恢复补助方案
为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54号)中第24条“促进民航业加快恢复”措施,帮助深圳市相关航空企业加快恢复航空业务,促进深圳市民航业恢复发展,特制定以下补助方案。
一、补助项目
(一)国内航空公司航班起降费补助。
本方案所称的航班起降费是指国内航空公司飞机在深圳机场起降,按照《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7〕18号)明确的收费标准,应向深圳机场缴纳的费用。(若本方案实施过程中中国民航局制定新的收费标准方案,则从其规定。)
在补助期内对国内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执行的客运和货运航班起降费按10%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基地航空公司客货运量补助。
本方案所称的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基地机场设在深圳机场的航空公司,或基地机场虽不设在深圳机场但在深圳市已设立运营分公司的航空公司。
在补助期内对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承运的进出港客运量按每人次10元、货邮运量按每吨100元给予补助。对进出港货邮运量的补贴适用于全货机航班、客改货航班以及通过客机腹舱承运的进出港货邮(不含行李)运量。
(三)国内航空公司运营宽体机补助。
本方案所称的宽体机包括宽体客机与宽体货机,其中宽体客机是指200座及以上的双通道客机,宽体货机是指最大业载量在40吨及以上的全货机或由宽体客机改装成的货机。
在补助期内对在深圳机场运营宽体机的国内航空公司,按在深圳机场每正常起或降1架次给予1000元补助。
二、补助期
补助期为2022年7月6日-12月31日。
三、补助申报受理
分两批受理补助资金申报。第一批受理2022年7月6日至9月30日的补助申请;第二批受理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补助申请。具体申报受理日期、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要求等另行通知。
四、补助审核和资金拨付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规定负责补助审核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诚信征询。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渠道,对申报企业诚信经营情况进行后台查询,了解申报企业是否被列入中国信用网、信用中国(广东)、深圳信用网的失信被执行人及联合惩戒名单,并出具意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联合惩戒名单的,不予补助。
第三方审核。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出具第三方审核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局内主办部门审核及廉洁内审。市交通运输局局内主办部门结合诚信征询情况、第三方审核意见,召开部门会议集体研究,形成部门审核意见。同时,按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要求进行处室廉洁内审。
市交通运输局补贴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市交通运输局补贴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召开会议,对市交通运输局局内主办部门提交的事项进行集体审议。
社会公示。经市交通运输局补贴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补助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接受补助资格。
拨付资金。公示期结束后未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五、监督检查
申报企业应如实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自觉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补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及其他重大恶意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有权取消其补助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并责令其进行整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要求
基地航空公司相关货运航线在补助期内获得本方案货邮运量等补助,若该航线符合后续出台的《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相关资助条件,可继续申请该实施细则的相关资助,但须核减该航线已获得本方案相同资助内容的补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