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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1600-02-2018-101165

发布日期:2018-08-28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规〔2018〕7号

标 题: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18-08-28字号:【 】  【打印此页】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6号)要求2018年12月31日前基本实现巡游出租汽车纯电动化,为加快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使用,现将我市2018年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巡游出租汽车到期和提前更新为纯电动出租汽车的,2018年仍按照《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17-2020年度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规〔2017〕4号)执行,2019、2020年不再执行该奖励政策。

  二、对于2008年拍卖取得的12年期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投放的红色燃油出租汽车,相关经营企业于2018年10月31日前申请将所属红色燃油出租汽车全部更新为纯电动出租汽车,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车辆购置及登记上牌相关工作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申请更新的12年期出租车营运牌照投放的红色燃油出租汽车数量的80%作为基数确定准予更新车辆数。相关指标奖励政策、出租汽车营运牌照以及运营年限不足5年的车辆处理,仍按照《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17-2020年度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规〔2017〕4号)规定执行。

  三、相关经营企业在2015年申请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复将绿色燃油出租车提前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导致车辆营运期与经营权期限不一致的,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回原出租车经营权,对运营年限不足5年的车辆授予新的纯电动出租汽车经营权,所授予新的经营权有效期不超过5年(即:授予新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5-相应车辆已运营的年限)。

  四、本通知自2018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通知未涉事项,仍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17-2020年度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规〔2017〕4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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