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21600-02-2017-039873
发布日期:2017-09-14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规〔2017〕3号
标 题: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交规〔2017〕3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7年9月14日
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相关规定,按照“统筹协同、辖区管理、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着力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行业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形象。
二、工作内容
(一)严格控制车辆规模。
措施1:暂停新增投放。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阶段,暂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城市公共空间注新增投放车辆。在此期间,如有企业在城市公共空间新增投放车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理。(牵头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措施2:加强投放管理。在规范管理整治行动期间,市交通运输委同步组织开展相关评估工作,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在规范管理整治行动结束后,企业可以书面方式向市交通运输委提交新增车辆投放计划(包括车辆投放计划安排、车辆技术标准及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拟投放区域以及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方案等),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组织市城管、交警等相关部门及拟投放车辆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共识和确认后,方可进行投放和停放管理。未经联席会议确认进行车辆投放的企业,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措施3:加强数据共享。企业应按照市交通、城管、交警等部门的要求,提供企业本地注册用户信息、投放车辆电子身份标签及投放分布信息、车辆运行等数据信息,并将运营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同时将相关数据信息与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共享。对未按要求提供或接入数据的企业,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二)加强企业运营监管。
措施4:规范企业管理。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暂停新增车辆投放、全面排查投放车辆、严格规范车辆停放、加强车辆清理整治、完善配套保障能力、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严格用户资金安全管理、规范企业数据接入监管、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用户服务保障等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按照以下具体要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各项管理要求得到有效落实,并将规范管理落实情况报送市交通运输委。
(1)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投放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报市交警部门备案;
注: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管辖区域范围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众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城市道路及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
(2)投放车辆须配备卫星定位智能锁,且具有唯一的电子身份标签;
(3)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
(4)按照投入车辆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配备车辆维护人员、维修人员和调度人员;
(5)按照投入车辆总数不低于620m2/万辆的比例,配备维保场地;
(6)投放的每辆车至少每2个月要进行1次检修和维护,保证运营车辆整体完好率达到95%以上;
(7)保证全天24小时热线服务,在接到投诉的2小时内处置投诉和相关问题;
(8)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将保险内容和理赔事项向用户公布;企业应配合用户办理赔偿手续;
(9)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金融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市金融办、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措施5:加强企业抽查。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组织市城管、交警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进行“双随机”抽查,加强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确保企业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对未有效落实措施4要求的企业,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市金融办、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措施6:加强车辆清理。督促企业制定车辆清理计划,全面清理全市范围内城市公共空间及居住、商业、办公等区域内存在违规停放、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及未配备卫星定位智能锁的车辆,清理情况报送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措施7:加强企业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车辆投放区域巡查,根据停放区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规范车辆摆放,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妥善处理;对相关部门明确指出的轨道公交站点周边、主干道、人员密集的城中村等重点区域,企业须设置专职管理员在上下班高峰期加大巡视和疏导力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措施8:加强车辆整治。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及企业开展集中检查行动,要求企业及时处置城市公共空间内存在违规停放、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及未配备卫星定位智能锁的车辆;对于企业处置不及时的车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理。(牵头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措施9:加强用户信用管理。市公安交警局实行黑名单管理,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户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应承担规范、引导用户使用行为的主体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户及时采取提高用车费用、停用等多种措施,规范用户使用行为。(牵头单位:市公安交警局;责任单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措施10: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及处理情况等,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企业车辆投放及相应政策支持挂钩。对于被责令整改累计达到3次的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组织市城管、交警等相关部门以及投放车辆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共识和确认后,对企业既有投放车辆规模实行减量。(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三)规范骑行停放管理。
措施11:严格骑行执法。加大整治力度,重点查处用户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进入高快速路行驶,逆向行驶、12岁以下儿童违规骑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在全市持续形成交通违法严查严管氛围。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骑行者,依据国家、省、市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定期将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用户违法违规信息交由企业采取相关停用措施,并监督落实。(牵头单位:市公安交警局;责任单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措施12:严格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绿道、城中村和其他公共场所等区域停放管理。将违规停放车辆纳入“数字城管”平台统一处理,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要求企业及时处置违停车辆和加强饱和区域车辆调度;对于处置不及时的企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理。(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措施13:严格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火车站、机场、港口等交通枢纽及客货运场站范围内停放管理。督促相关管理单位完善停放设施,加强停放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加强与企业沟通协调,及时处置违规停放车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机场、港口、交通枢纽及客货运场站等管理单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措施14:严格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学校、图书馆、医院、住宅、商业、办公等区域停放管理。督促相关管理单位完善停放设施,加强停放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加强与企业沟通协调,及时处置违规停放车辆。(牵头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学校、图书馆、医院、住宅、商业、办公等管理单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措施15:严格规范摆放。督促企业落实车辆在公共区域内摆放规整,不得妨碍行人通行。要求企业及时处置违停车辆,对于处置不及时的企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理。(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措施16:建立应急机制。企业须制定应对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突出对重点区域的排查,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企业须在节假日或重大安保活动期间对车辆投放及突发事件及时进行现场处理。(牵头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措施17:推动建立联盟。推动建立企业联盟,宣传贯彻国、省、市关于自行车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加强企业与政府、社会的沟通联系,协助有关部门参与日常管理及突发事件处置;加强资源共享,降低行业运营管理成本;支持制定发布行业公约等自律规则,贯彻实施相关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共同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措施18:加快自行车道规划建设。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合理划设自行车道。2017年内全市完成新改建自行车道不少于100公里,其中福田区、南山区、罗湖区和宝安区需分别完成不少于15公里;龙岗区、龙华区需分别完成不少于10公里;盐田区、坪山区、光明新区、大鹏新区需分别完成不少于5公里。(牵头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措施19:完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各辖区应重点围绕轨道站点和常规公交站点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完善城市重要商业区域、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自行车停放区规划设置,并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2017年内全市完成道路路侧带自行车停放区规划设置不少于5000处。其中,福田区不少于450处,南山区不少于500处,罗湖区不少于300处,盐田区不少于100处,宝安区不少于1300处,龙岗区不少于1000处,龙华区不少于600处,坪山区不少于300处,光明新区不少于300处,大鹏新区不少于150处。(牵头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措施20:加强协同设置。企业应主动向投放区域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提出通行路径和城市公共空间自行车停放区设置建议,由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条件完善相关设置;对超出停放区范围进行投放的企业,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理。(牵头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五)加强宣传文明引导。
措施21: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文明骑行、规范停放”,营造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管共治良好氛围。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企业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措施22:联合义工联、志愿者、市民等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文明用车活动,自发维护用车秩序。(牵头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三、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整治阶段(2017年9月15日—2018年3月15日)。
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严格落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整治。市交通运输委要组织监督检查,并联合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等相关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高效完成。
(二)第二阶段:巩固阶段(2018年3月15日之后)。
各单位总结整治经验,建立每日巡查、每周检查、每月通报等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服务标准和管理要求,巩固扩大工作成果,保障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是提升行业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形象的重要举措。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市公安局、市文明办、市金融办、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要把整治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针对各自牵头负责工作,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作为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调度,深入一线、全力以赴,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统筹协同、多方共治。
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组织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切实做好企业在城市公共空间投放车辆的增量及减量管理。
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组织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进一步完善约谈及会商机制,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和专家学者等广泛参与,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专题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及时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加强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整治行动扎实开展。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积极完成分工的整治任务。
(三)强化督查、严格奖惩。
各单位要强化对整治行动的检查,采取突击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阶段检查与动态检查相结合等方式,持续推进整治工作。市交通、城管、交警部门要联合成立督查小组,整治期间每周要开展不少于3次督查或明察暗访;对整治行动实行严格考核。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工作不力,影响整治行动顺利进行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本方案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