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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1600-02-2017-059892

发布日期:2017-10-09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标 题:《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17-10-09字号:【 】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深交规〔201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14日印发,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及意义是什么?

  自2016年10月底摩拜单车进入深圳以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深圳迅速发展,截至2017年8月15日,全市已有10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包括摩拜、ofo、小蓝单车、小鸣单车、优拜单车等,在深投放车辆约89万辆,注册用户量超2200万人,日均使用量达543万人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过不到一年的“井喷式”发展,已达到空前繁荣的时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受到市民广泛欢迎、逐步改变市民出行习惯、促进形成绿色出行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无序停放、乱停乱放、违规骑行和押金风险等问题。这些现象,要求政府机关要加快出台规范措施,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着力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行业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形象。

  二、制定依据是什么?

  《实施方案》在制定过程中,严格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相关规定,按照“统筹协同、辖区管理、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提出了22项整治措施。

  三、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并从“严格控制车辆规模、加强企业运营监管、规范骑行停放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宣传文明引导”等5大方面提出22项工作举措,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重点措施包括:

  (一)严格控制车辆规模。包括暂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在城市公共空间新增投放车辆;建立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加强政企数据共享。

  (二)加强企业运营监管。包括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组织进行“双随机”抽查;要求企业全面清理全市范围内违规停放、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及未配备卫星定位智能锁的车辆;要求企业设置专职管理员在上下班高峰期加大巡视和疏导力度;对用户实行黑名单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户及时采取提高用车费用、停用等多种措施;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同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三)规范骑行停放管理。包括重点查处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12岁以下儿童违规骑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在交通枢纽、客货运场站、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学校、医院、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绿地、城中村等区域停放管理;要求企业落实车辆在公共区域内摆放规整;要求企业制定应对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推动建立企业联盟,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2017年内全市完成新改建自行车道不少于100公里,规划设置自行车停放区不少于5000处;政企协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强宣传文明引导。包括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文明骑行、规范停放”;联合义工联、志愿者、市民等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文明用车活动。

  四、适用范围是什么?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凡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均应当执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还对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使用人、政府部门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进行了明确。

  五、《实施方案》提出的监督检查措施主要有哪?

  一是暂停新增投放。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阶段,暂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在城市公共空间注新增投放车辆。在此期间,如有企业在城市公共空间新增投放车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理。

  二是加强投放管理。在规范管理整治行动结束后,企业可以书面方式向市交通运输委提交新增车辆投放计划(包括车辆投放计划安排、车辆技术标准及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拟投放区域以及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方案等),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组织市城管、交警等相关部门及拟投放车辆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共识和确认后,方可进行投放和停放管理。未经联席会议确认进行车辆投放的企业,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理。

  三是加强数据共享。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供企业本地注册用户信息、投放车辆电子身份标签及投放分布信息、车辆运行等数据信息,并将运营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对未按要求提供或接入数据的企业,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

  四是加强企业抽查。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组织市城管、交警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进行“双随机”抽查,加强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确保企业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对未有效落实措施4要求的企业,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

  五是加强车辆整治。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及企业开展集中检查行动,要求企业及时处置城市公共空间内存在违规停放、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及未配备卫星定位智能锁的车辆;对于企业处置不及时的车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理。

  六是加强用户信用管理。市公安交警局实行黑名单管理,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户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七是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及处理情况等,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企业车辆投放及相应政策支持挂钩。

  八是严格骑行执法。公安交警部门加大整治力度,重点查处用户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进入高快速路行驶,逆向行驶、12岁以下儿童违规骑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在全市持续形成交通违法严查严管氛围。

  九是加强违停执法。将违规停放车辆纳入“数字城管”平台统一处理,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要求企业及时处置违停车辆和加强饱和区域车辆调度;对于处置不及时的企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理。

  十是建立应急机制。企业须制定应对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突出对重点区域的排查,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企业须在节假日或重大安保活动期间对车辆投放及突发事件及时进行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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