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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1600-02-2018-090681

发布日期:2018-04-23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标 题:《关于加强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18-04-23字号:【 】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关于加强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规〔2018〕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8年3月27日印发,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涉经营的无经营资质客车数量大。

  据初步统计,全市现有11670台十二座以上车辆(以下简称客车)涉道路客运经营,其中获得道路客运经营资质(即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仅5464台,其余6206台客车皆为未取得我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的非营运客车。

  (二)行驶证登记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客车数量多。

  全市约有1741台十二座以上无经营资质客车被交警部门登记为“旅游客运”(1445台)、“公路客运”(296台)等营运性质,此部分客车车辆行驶证登记信息不符合要求。

  (三) 无营运资质车辆普遍不符合营运客车标准。

  据初步统计,全市非道路客运企业名下的无营运资质车辆总数达3380台,大部分车龄较长、技术标准低,车辆残旧,其中车龄8年以上的有2038台,占这部分车辆总数的60.3%。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普遍不符合营运客车的标准和条件。

  综上,无经营资质的客车结构复杂,涉及企业多,数量大,规范和整治困难。此类车辆,若长期游离在政府监管之外,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安全隐患巨大,解决此问题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制定《通知》,对我市十二座以上客车予以进一步管控,规范我市客车行业市场。

  二、制定依据

  本《通知》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转非”客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监管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规范对象

  在道路客运管理中,客车性质分为“营运”与“非营运”两类:一是“营运”,即取得我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客车。二是除“营运”外的其余均属于“非营运”客车,包括“营转非”车辆,均不得从事道路客运服务。这些车辆通常车况较差、安全性能较低,需对其安全运营进行重点管控。《通知》规范的对象即包括上述两类客车。

  (二)规范客车登记

  《通知》规范了客车登记办法,避免营运车与非营运车使用性质混淆。申请人在申请客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批复文件,市公安交警部门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将客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公交客运”等营运性质。

  (三)解决存量问题

  《通知》对存量非营运客车提出了处置方式。达到报废标准的非营运客车应当报废。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将使用时间超过8年的非营运客车提前报废或做出其他处理,加快车辆更新频率。

  (四)加强非营运车辆管控

  为加强对非营运车辆的管控,《通知》要求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督“营转非”客车所有人上交营运证件,依法办理营运证件的注销手续,并确认消除车身外部所有的营运标识。

  (五)明确各方责任

  《意见》明确了公安交警、交通主管部门等部门的职责,要求多部门协同合作、共享信息。市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客车数据共享机制,共同做好客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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