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禁止携带爆炸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物品;第七项规定:禁止携带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物品。由于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油电混合动力车、微型燃油车、平衡车等)在全国各地发生过多次自燃事件,在地铁内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这些安全隐患,运营单位依据以上两条法律法规严禁乘客违反规定携带电动车进入车站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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