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2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了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修订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2019年11月13日,我局通过门户网站正式对外发布关于举行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修订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的公告,公布了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名额、条件及产生方式等事宜。
2019年11月28日,我局通过门户网站正式对外发布关于确定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修订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参会人名单的公告,公布了听证部门名单、听证参加人名单。
二、听证会召开情况
2019年12月12日14:30时,我局组织召开了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修订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会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全应急处李森副处长主持,12名听证参加人(应到13名,实到12名)、2名陈述人参加了会议。听证会上,12名听证参加人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均一一作出了回应,并就听证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了辩论。通过听证,达到了收集意见、答疑解惑、凝聚共识的预期目标。
三、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主要体现如下:
(一)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道路运输领域有效注册的人员,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后,视同安全考核合格,直接申领考核合格证。建议改为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规定第二十六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之后,注册单位和从业单位为两个不同单位的,当从业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注册之后,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后,视同安全考核合格,直接申领考核合格证。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要在道路运输领域有效注册,经报备后才能视同考核合格,直接申请合格证。这个规定忽略了港口和水运领域。全部集中到道路运输领域去注册,有失偏颇,也没有法规依据。建议增加“其他类”的注册。
(三)已取得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是否能视同安全考核合格。
(四)关于“主要负责人”的解释,包括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不易界定,建议予以明确。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在二十日内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较多,流动性相对也大,建议备案人员可不包括安全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只要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即可。
(六)由于法规有要求每年要参加年度再培训,如果证书到期了要重新考证,那么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还使得年对再培训失去了意义。建议只要再有效期内的年度再培训都有参加,即可换发新的证书。目前,除了安全证,一般证书到期了是不需要重新考的,只是做些附加考核。
(七)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当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及考核,建议在考核管理办法中对培训事项予以明确。
(八)根据第三章第十一条:鼓励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组织管理人员考前自培、自学,或者自愿参加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管理人员进行自学的,是否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九)水运行业特殊,海务和机务作为水运企业特有的安全管理人员,海务和机务任职资格和证书要求在《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水条》内有明确规定,建议《考核管理办法》中对于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持证考核要求与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一致就可。
四、听证意见处理情况
我局认真研究了各位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对采纳情况进行了说明。12名听证参加人共提出了9条主要问题,其中答疑解惑方面的问题2条;有效意见建议共7条,拟采纳2条、不采纳5条。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根据各方意见,抓紧完善方案,加快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报批工作,以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
附件: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修订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反馈意见整理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