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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4-03-04 14:26字号:【 视力保护色:     

 

深交规〔202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需求,更好地发挥民航业领域资助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我局对《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2〕12号)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修订版《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27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民航业健康发展,加快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和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航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是指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子项,专项用于深圳市民航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项目包括: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货运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提升深圳机场集货能力资助项目,深圳机场国际客运航线资助项目,通用航空发展资助项目。

  第五条 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年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6.45亿元(不包含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资助项目的预算),实际资助额以年度预算为准。若审核后的单个项目资助金额超出该项目预算时,在不超出年资助总额前提下,各资助项目进行调剂;若超出年资助总额时,则超出资助上限项目的各资助对象的资助金额应根据调剂之后的缺口按比例核减。

第二章 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第六条 客运新航点是指本细则有效期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城市:

  (一)开航之日起前3年内深圳机场无通往该城市的定期客运航班;

  (二)开航之日起前3年内深圳机场虽有通往该城市的定期客运航班,但该航班已停航半年(含)以上,且3年内任一航空公司每个运营年度完成的出港航班班次不足50班。

  第七条 资助对象及条件如下:

  在深圳机场开通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运营年度内在深圳机场出港航班100班(含)以上的航空公司。

  第八条 资助标准如下:

  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货运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

  第九条 货运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包括对航空公司货运新航线资助和对航空公司货运加密航线资助。航空公司同一航线不可同时申请货运新航线资助和货运加密航线资助。

  第十条 货运新航线(包括全货机新航线及客改货新航线)是指本细则有效期内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自开航之日起前3年内该公司未运营过的国内和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的国际及台湾地区货运航线,或虽运营过但该航线已停航半年(含)以上,且过往每个运营年度出港航班班次均不足50班。

  货运加密航线(包括全货机加密航线和客改货加密航线)是指本细则有效期内在深圳机场开通的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增加航班班次的国际及台湾地区货运航线。

  第十一条 全货机新航线资助对象及条件如下:

  资助对象为开通全货机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航空公司可申请所有类别货运航线资助;对于包机类航线,在承运的航空公司放弃申请时,包机人可申报领取航线资助。同一条航线只能由一个包机人申请资助。包机人不可重复申请其承包的不同航空公司运营的同一条航线资助。包机人提出资助申请时,须提交承诺函,承诺资助资金不存在恶意重复申请情况,一经查实,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主动退回重复申请的资助资金。开通全货机新航线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内,出港航班班次不少于80班,且航空公司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的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

  (二)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内,国际及台湾地区航线出港平均载运率达到50%,国内航线出港平均载运率达到60%。

  (三)在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之后到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期间,该航线持续营运未停航。

  第十二条 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标准如下:

  (一)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

  资助最长为三年。第一年给予出港航班25万元/班,同时给予出港货量1000元/吨的资助。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第一年资助标准的80%、60%执行。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5500万元。

  (二)亚洲(不含阿拉伯半岛地区)及台湾地区航线。

  资助一年。给予出港航班12万元/班,同时给予出港货量500元/吨的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2300万元。

  (三)国内航线。

  资助一年。给予出港航班5万元/班的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1040万元。

  第十三条 开通经市政府批准联接全球主要创新城市、新兴市场城市的国际全货机新航线,若需突破以上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条件或资助标准的,则另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客改货新航线资助不设航班班次、出港平均载运率以及持续运营满一年等要求,按运营年度内实际执行的班次计算资助资金,资助年限与全货机新航线一致,资助标准及资助上限按照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标准和资助上限的50%执行。

  第十五条 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对象为执行全货机加密航线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航空公司可申请所有类别货运航线资助;对于包机类航线,在承运的航空公司放弃申请时,包机人可申报领取航线资助。同一条航线只能由一个包机人申请资助。包机人不可重复申请其承包的不同航空公司运营的同一条航线资助。包机人提出资助申请时,须提交承诺函,承诺资助资金不存在恶意重复申请情况,一经查实,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主动退回重复申请的资助资金。全货机加密航线从加密航班开始须持续运营满一年。

  第十六条 全货机加密航线的加密航班班次以加密前获得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周航班班次1年的累计总量(周航班班次*52周)为基数,按运营年度内实际执行的增加班次计算资助资金。航空公司同一条全货机加密航线获得资助后再次加密,可按新的加密班次再次申请资助。

  第十七条 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标准如下:

  (一)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

  按运营年度给予增加的出港班次25万元/班,同时给予出港货量1000元/吨的一次性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3700万元。

  (二)亚洲(不含阿拉伯半岛地区)及台湾地区航线。

  按运营年度给予增加的出港班次12万元/班,同时给予出港货量500元/吨的一次性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1500万元。

  第十八条 客改货加密航线不设持续运营满一年的要求,加密航班班次以加密前获得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周航班班次1年的累计总量(周航班班次*52周)为基数,按运营年度内实际执行的增加班次计算资助资金,资助年限与全货机加密航线一致,资助标准及资助上限按照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标准和资助上限的50%执行。

第四章 提升深圳机场集货能力资助项目

  第十九条 资助对象为深圳机场管理机构。深圳机场管理机构发挥机场集货服务平台作用,将获得的资助资金用于提升货运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和利用率、发展冷链物流与电商物流等专业化物流、扩展和完善航空口岸功能以及提高航空物流信息化水平等领域,更好的调动航空物流集货企业在深组织货源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深圳机场集货能力。

  第二十条 本细则实施第一年,深圳机场年货邮吞吐量同比增长率高于8.5%,给予3000万元资助;深圳机场货站年出港总货量同比增长率高于2%,给予1000万元资助;深圳机场年进口生鲜冷链货量同比增长率高于20%,给予1000万元资助;深圳机场年跨境电商空运进出口货量同比增长率高于25%,给予1000万元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第二年、第三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每年给予6000万元资助:

  (一)深圳机场年货邮吞吐量同比增长率高于8.5%;

  (二)深圳机场货站年出港总货量同比增长率高于2%;

  (三)深圳机场年进口生鲜冷链货量同比增长率高于20%;

  (四)深圳机场年跨境电商空运进出口货量同比增长率高于25%。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资助项目的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资助类别、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并于次年一季度、三季度予以公告,受理上一年度资助资金申请。资助对象在符合资助条件后,须在最近的两次资助申报受理期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在线申报,或将申报材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申报受理并组织开展资助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中国信用网、信用中国(广东)、深圳信用网等公共信用查询系统对申报单位的诚信经营情况进行核查。不予资助(不含深圳机场国际客运航线资助项目)的情形包括:考核年度内被中国信用网、信用中国(广东)、深圳信用网等公共信用机构披露,且按照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或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助或奖励的。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数据复核,并开展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诚信征询情况、第三方数据复核、部门审核意见以及审核流程进行外部审查。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诚信征询情况、第三方数据复核、部门审核意见、外部审查报告进行资助审核。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局门户网站公示资助审核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单位名称及资助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且影响资助审核结果的,取消申报单位的资助资格。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专项资金资助结果文件,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助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同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自觉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续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及其他重大恶意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有权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责令其进行整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数据复核应确保复核数据真实有效。相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且证据确凿的,市交通运输局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同时,相关单位依法对涉事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外部审查工作应切实履职,并为申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且证据确凿的,市交通运输局取消其本次项目的外部审查资格。同时,相关单位依法对涉事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持续运营满一年是指连续12个月内每个月都至少有一班航班往返深圳机场。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运营年度是指客货运航线自开航或加密之日当月起算每持续运营12个月为一个运营年度。

  第三十八条 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货运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按运营年度申请资助。申请项目资助对应的运营年度超过本细则有效期的,超过部分不予资助。提升深圳机场集货能力资助项目按自然年度申请资助。

  第三十九条 深圳机场国际客运航线资助项目和通用航空发展资助项目的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已申请并获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市政府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资助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22〕7号)资助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54号)第24条“促进民航业加快恢复”补助的客货运航线,在申请并获得本细则资助资金时,须核减已获得相同资助内容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2〕12号)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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