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6-06-22 17:31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规〔2026〕4号
标 题: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26〕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17日
深圳市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宗旨】为规范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运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消减其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包括交通专项、交通专题、交通承载力分析等不同名称。
第三条【建设项目类别】建设项目包括新供应用地建设项目和存量用地建设项目。
新供应用地建设项目是指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首次获得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后开展建设的项目。存量用地建设项目是指对存量用地进行规划调整后开展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整备项目和其他存量用地改扩建项目,如产业用地提容项目、工改保项目等。
第四条【认定标准】达到以下规模阈值的,属于大型建设项目:都市核心区商业、服务、办公、学校、医疗类项目新增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住宅类项目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其他类型项目新增停车位超过100个;其他地区商业、服务、办公、学校、医疗类项目新增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住宅类项目新增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其他类型项目新增停车位超过200个;综合开发项目新增建筑面积综合阈值比(按照建设项目所处位置,所包含的各分类业态新增面积与各自的规模阈值之比相加)大于1。
都市核心区具体范围根据深圳市国土空间规划划定。
第五条【启动条件】大型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一)突破项目地块法定图则规定的建筑量或处于法定图则未覆盖区域;(二)出入口位置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要求或前序流程审批文件的规定不符,以及在主干路开设出入口或快速路辅道开设出入口;(三)道路、公交、慢行或停车方案等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要求或前序流程审批文件不符;(四)属单独报建的学校、医院、文体设施等公共设施项目;(五)属单独报建的交通设施项目,包括客货运场站、交通枢纽、加油加气站、充(换)电站、公共停车场(立体停车库)等;(六)相关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开展阶段】新供应用地建设项目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存量用地建设项目在规划调整或专项规划审批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七条【实施主体】交通影响评价应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申报、实施主体单位组织开展,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提交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第八条【报告编制依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应当以批准的相关规划或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交通专项规划,以及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等。
第九条【报告编制要求】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内容与技术深度,须严格遵照本市相关工作指引执行,并结合项目及区域交通实际。编制工作中,还应选取同类项目开展交通现状调查与对比分析。
第十条【报告编制内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三)现状及规划交通条件;(四)交通需求预测分析;(五)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评价;(六)交通改善措施;(七)评价结论与建议。
第十一条【意见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各区政府应综合研判辖区内大型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统筹兼顾项目发展需求与区域路网平衡。
第十二条【改善措施的实施】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改善措施,应当明确实施主体和建设时序。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改善措施,由建设单位落实,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在竣工联合验收时核查实施情况;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的改善措施,由市交通运输局或各区人民政府依职责适时实施。
第十三条【重新开展的条件】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完成后,如出入口、停车泊位和配建公交首末站等交通要素进行了调整,或由于开发计划延后造成外部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