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宗旨
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型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运行,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制定了《深圳市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深交规〔2026〕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分十四条,全面覆盖交通影响评价的定义、建设项目类别和大型建设项目认定标准,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的启动条件、开展阶段、实施主体,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依据、要求、内容、意见征求、改善措施的实施、重新开展的条件等内容。具体如下:
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明确了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的定义和范围。
明确了建设项目类别、大型建设项目认定标准,建设项目类别包括新供应用地建设项目和存量用地建设项目,其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后可认定为大型建设项目。
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条件。大型建设项目符合启动条件之一的,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开展阶段和实施主体。新供应用地建设项目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存量用地建设项目在规划调整或专项规划审批阶段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申报、实施主体单位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依据、要求、需包含的内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内容与技术深度,须严格遵照本市相关工作指引执行,并结合项目及区域交通实际。
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意见征求流程及各区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要求。
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所提出改善措施的实施主体和建设时序要求。
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重新开展的条件。
明确了《实施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