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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1600-02-2018-099774

发布日期:2018-08-03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规〔2018〕6号

标 题: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海事局关于船舶进入珠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使用低硫燃油及泊岸使用岸电的通告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海事局关于船舶进入珠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使用低硫燃油及泊岸使用岸电的通告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18-08-03字号:【 】  【打印此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打赢蓝天保卫战”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鼓励靠泊深圳港的船舶进入珠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

  二、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

  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东经:114°59′46.337",北纬:22°41′58.171")

  B: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东经:115°12′24.433",北纬:22°8′23.433")

  C: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东经:114°1′37.895",北纬:21°37′23.913")

  D: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东经:112°50′11.107",北纬:21°22′24.408")

  E: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东经:112°23′31.207",北纬:21°16′13.136")

  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东经:112°20′34.532",北纬:21°42′54.989")

  三、靠泊深圳港的船舶在进入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可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补贴申请(具体详见附件)。

  四、深圳海事局将加强监管,强化燃油质量的船舶抽检工作。对于承诺进入珠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m/m低硫燃油的船舶,如发现未按承诺使用低硫燃油的情况,将通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取消该船舶当年低硫油补贴。

  五、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岸电,使用岸电的船舶可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补贴申请(具体详见附件)。本补贴与《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岸电补贴可同时申请。

  六、本通告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低硫燃油及岸电使用补贴申报指南

市交通运输委 市人居环境委 深圳海事局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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