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公开 > 依据信息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2-08-18 14:56字号:【 视力保护色:      

 

深交规〔202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合法权益,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修订了《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3日

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倡绿色出行,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

  三、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施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的企业。

  四、通过合乘平台合乘出行的,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合乘出行提供者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分摊出行成本的,单次里程分摊总费用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按合乘里程计算,且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含起步价、候时费、返空费、附加费、预约服务费、大件行李费)。合乘平台可以在合乘者分摊的总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合乘平台收取信息服务费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二)合乘出行提供者有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在本市注册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七座及以下车辆提供合乘出行;

  (三)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合乘出行,同一车辆每天不得超过3次。

  五、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的合乘平台,应落实合乘平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合乘出行管理,遵守以下规范:

  (一)对注册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进行合乘服务的车辆信息进行核查,建立并落实注册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背景和车辆状态核查动态机制,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

  (二)确保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三)所提供服务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或者所提供服务软件的合乘功能应独立设置;

  (四)合乘软件应测算并设置当次合乘出行分摊总费用上限。上限标准为不得超过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分摊总费用;

  (五)合乘平台每天为同一合乘车辆提供的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务不得超过3次;

  (六)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乘平台采集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合乘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七)建立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置制度,受理并及时处理合乘者的投诉;

  (八)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和车辆应当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并注销注册信息。

  六、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规定的规定,对非法营运行为或者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对以合乘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以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以合乘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合乘各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规定自2022年8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下载

分享到:
  【打印此页】